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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等法院判決- 為了車主的權益,大家都有必要了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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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4-6-5 18:38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本帖最後由 HKS 於 2014-6-6 13:50 編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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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 明 啟 示
歷時三年、二次鑑定、兩次審判,真相還是只有一個真金不怕火煉,程二哥20餘年汽車電腦調校經驗,不容質疑本公司 昶和企業有限公司與 高X汽車(或稱KS汽車)負責人 林X吉先生,於100年5月9日以同行代工方式,林X吉先生比賽用途之EVO代為撰寫供油點火電腦之訴訟事件,已於101年9月26日第一審宣判勝訴,現 又於103年5月21日上訴審中二度勝訴。
有關訴訟期間林X吉先生,不斷地在同業間與消費者宣傳不實言論毀壞商譽及HKS負責人個人信譽,現已由司法還本公司清白,證明林X吉先生所言並無根據顛倒是非、捏造事實,以商業宣傳為實,破壞本公司形象為目的之手段,實為惡劣。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1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
上 訴 人 林X吉
被 上 訴人 昶和企業有限公司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
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,本院於10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
【裁判字號】 101,上易,1109
【裁判日期】 1030521
【裁判案由】 損害賠償
【裁判全文】   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1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
上 訴 人 林X吉
被 上 訴人 昶和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克強
訴訟代理人 詹曆恒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
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,本院於10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 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整理(節錄自正本判決書)
上訴人主張系爭車輛於當日安裝設定完成後,在其離開2小時內即發生引擎等損毀之情形,然上訴人就此未曾向被上訴人請求維修服務,且其於同年6月9日還將系爭車輛登載在網路進行拍賣,並自述車況良好。
系爭車輛
    引擎之損壞經鑑定均非空燃比異常導致燒毀,自與F-CON
    腦及其調教無關,上訴人自行向學校教授所提問題避重就輕
    ,及其自行設計之實驗並非於相同車輛進行,亦未符被上訴
    人之施工標準,自應排除上訴人就此提出相關資料之證據能
    力。再者,被上訴人總代理販賣之商品皆為無瑕疵之日本原
    廠商品,相同產品已賣出超過1千件以上,未曾出現與上訴
    人相同之問題,足證被上訴人不構成瑕疵擔保責任
12次引擎損壞部
     分,係以「斷裂」、「齒崩」、「磨損」、「撞彎」等撞
     擊痕為主(見原審卷第136-137頁),而非燒損,認定前
     開引擎損壞與因供油過多致引擎機油溫度升高無關,並進
     而認定該損害與被上訴人所為之電腦調校無關,自無再對
     被上訴人電腦調校有無不當再加鑑定之必要,尚無違誤。
被上訴人法
     定代理人亦稱當時有以馬力測試機來測系爭車輛之引擎狀
     況,發現750cc噴油嘴無法達到上訴人要求之動力,可能
     是當時的噴油嘴有問題,或者汽油幫浦不夠力,伊有建議
     上訴人查原因,但因上訴人急著要比賽,所以經過上訴人
     同意才通通換掉,以伊經驗引擎改大、噴油嘴就要換大等
     語(見原審卷第163頁反面);再參以上訴人自陳其係從
     事中古車買賣、也懂汽車修理,系爭車輛係伊向玩車之客
     人所購買等語(見本院卷()114頁正、反面);是系爭
     車輛由上訴人交付被上訴人前即遭改裝,並已加大進氣渦
     輪增壓機、噴油嘴、汽油幫浦,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進行
     電腦調校以加大馬力,且不爭執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所稱
     引擎改大、噴油嘴就要換大之經驗,並以經營中古車買賣
     、也懂汽車修理之專家身分,同意被上訴人更換噴油嘴為
     1,000cc及將225cc汽油幫浦換為新品,難認被上訴人為系
     爭車輛更換為1,000cc噴油嘴及將225cc汽油幫浦換為新品
     ,有何瑕疵或不當。
上訴人提出光碟(即本院卷()172頁後附之光碟)影
     像證明其於100717日駕駛系爭車輛於龍潭試車時,機
     油溫度由90度升到145度(原廠儀表仍顯示正常),此乃
     因空燃比過高才會發生之現象(見本院卷()143頁)云
     云;業據被上訴人否認該光碟為系爭車輛於是日之拍攝影
     像。
系爭車輛引擎於第12次之損壞並非溫
     度上升所造成之燒損狀況,亦如前述,自難僅以該引擎機
     油溫度上升即認係因被上訴人電腦調校不當供油過多空燃
     比過濃所致,並進而使系爭車輛引擎受有損害。
上訴人再主張第3次調校後因供油
     過濃致火星塞黑嚕嚕而車行不順云云(見本院卷()57
     ),並提出透過網路詢問經2位教授回應係因供油過多燃
     燒不完全造成火星塞黑嚕嚕與噴紅火現象之資料為憑(見
     本院卷()20-26頁)。然上訴人自陳於林百福副教授為
     鑑定時,曾向鑑定人稱系爭車輛沒有噴火情形,嗣改口說
     有改排氣管都會噴火等語,經原審當庭播放該錄影光碟屬
     實(見原審卷第181頁),是系爭車輛經被上訴人第3次電
     腦調校後是否有行駛噴火情形,及該噴火狀況是否因供油
     過多燃燒不完全所致,要非無疑,上訴人僅以車輛排氣管
     噴出很長紅色火焰及火星塞黑嚕嚕照片(見本院卷()20
     頁)上網詢問2位教授所為前開意見,尚不足證明該噴火
     車行不順現象係因被上訴人電腦調校供油過多所致。況且
     上訴人自陳被上訴人第3次電腦調校後雖發生異常現象,
     但引擎沒有損壞;伊所提406,750元單據(見原審卷第
     94頁)為檢修費用,並非車輛損壞費用等語(見本院卷()
     35頁反面-36頁),即系爭車輛並未因被上訴人第3
     電腦調校而發生損害,且上訴人所提該鉅額之檢修單據亦
     未能證明被上訴人有電腦調校不當之情形。因此,自難單
     憑系爭車輛之火星塞有黑嚕嚕之情,即可認被上訴人之電
     腦調校有供油過多空燃比過濃之不當情形,或因此致上訴
     人受有系爭車輛本身之毀損及使上訴人為額外支出之損害
     
6.綜上,上訴人以前開臺灣師範大學之鑑定結果不具參考性
     ,及被上訴人第三次電腦調校有供油過多之不當,並據以
     主張被上訴人就系爭車輛3次電腦調校均有供油過多之不
     當,或使其受有損害云云,均不足取。
被上訴人出售F-CON電腦予上訴人並予調校,應屬產
    品出售服務之附隨義務,且上訴人不爭執被上訴人所提日本
   HKS公司發給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程克強完成F-CON訓練之證
    明書(見本院卷()47頁),被上訴人非無能力為系爭車輛
    之電腦調校;另被上訴人亦提出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、林建
    勳之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及技術士證(見本院卷()63-64
    ),證明其受僱員工林建勳具有汽車修護相關證照,被上訴
    人即得為上訴人所有系爭車輛為更換1000cc噴油嘴、225cc
    汽油幫浦;
是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法定代理
    人程克強無技師執照,且被上訴人之公司營業登記項目不包
    括汽車修理(被上訴人或違反公司登記之相關行政規定,然
    尚難據此認定其履約有可歸責性),主張被上訴人為其電腦
    調校及更換噴油嘴、汽油幫浦具有可歸責性云云,亦不足取
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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