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jimmy 發表於 2014-9-18 18:59

本帖最後由 ksjimmy 於 2014-9-18 19:09 編輯

你有律師
我告輸過你...
現在你告我"""損害名譽"""
法官說""和解就可以撤告""".....我沒錢請律師
當然選風險最低的...""花錢和解""...

既然已經和解..和解內容也未提到要到處刊登..
也不該刊登"車宫車業"....
幾年前我還是"高速汽車 ....但已經停業




kgb872 發表於 2014-9-25 16:29

HKS 發表於 2014-9-18 13:58 static/image/common/back.gif
有些事情的過程非各位車友所想,
如果真的林先生非惡意的毀謗不為事實,也無須道歉,
既然林先生願意花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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