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帖最後由 HKS 於 2014-6-6 13:50 編輯
聲 明 啟 示
歷時三年、二次鑑定、兩次審判,真相還是只有一個真金不怕火煉,程二哥20餘年汽車電腦調校經驗,不容質疑本公司 昶和企業有限公司與 高X汽車(或稱KS汽車)負責人 林X吉先生,於100年5月9日以同行代工方式,林X吉先生比賽用途之EVO代為撰寫供油點火電腦之訴訟事件,已於101年9月26日第一審宣判勝訴,現 又於103年5月21日上訴審中二度勝訴。
有關訴訟期間林X吉先生,不斷地在同業間與消費者宣傳不實言論毀壞商譽及HKS負責人個人信譽,現已由司法還本公司清白,證明林X吉先生所言並無根據顛倒是非、捏造事實,以商業宣傳為實,破壞本公司形象為目的之手段,實為惡劣。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
上 訴 人 林X吉
被 上 訴人 昶和企業有限公司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
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,本院於10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【裁判字號】 101,上易,1109 【裁判日期】 1030521 【裁判案由】 損害賠償 【裁判全文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 上 訴 人 林X吉 被 上 訴人 昶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克強 訴訟代理人 詹曆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 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,本院於10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整理(節錄自正本判決書) 上訴人主張系爭車輛於當日安裝設定完成後,在其離開2小時內即發生引擎等損毀之情形,然上訴人就此未曾向被上訴人請求維修服務,且其於同年6月9日還將系爭車輛登載在網路進行拍賣,並自述車況良好。 系爭車輛 引擎之損壞經鑑定均非空燃比異常導致燒毀,自與F-CON電 腦及其調教無關,上訴人自行向學校教授所提問題避重就輕 ,及其自行設計之實驗並非於相同車輛進行,亦未符被上訴 人之施工標準,自應排除上訴人就此提出相關資料之證據能 力。再者,被上訴人總代理販賣之商品皆為無瑕疵之日本原 廠商品,相同產品已賣出超過1千件以上,未曾出現與上訴 人相同之問題,足證被上訴人不構成瑕疵擔保責任 第1、2次引擎損壞部 分,係以「斷裂」、「齒崩」、「磨損」、「撞彎」等撞 擊痕為主(見原審卷第136-137頁),而非燒損,認定前 開引擎損壞與因供油過多致引擎機油溫度升高無關,並進 而認定該損害與被上訴人所為之電腦調校無關,自無再對 被上訴人電腦調校有無不當再加鑑定之必要,尚無違誤。 被上訴人法 定代理人亦稱當時有以馬力測試機來測系爭車輛之引擎狀 況,發現750cc噴油嘴無法達到上訴人要求之動力,可能 是當時的噴油嘴有問題,或者汽油幫浦不夠力,伊有建議 上訴人查原因,但因上訴人急著要比賽,所以經過上訴人 同意才通通換掉,以伊經驗引擎改大、噴油嘴就要換大等 語(見原審卷第163頁反面);再參以上訴人自陳其係從 事中古車買賣、也懂汽車修理,系爭車輛係伊向玩車之客 人所購買等語(見本院卷(一)第114頁正、反面);是系爭 車輛由上訴人交付被上訴人前即遭改裝,並已加大進氣渦 輪增壓機、噴油嘴、汽油幫浦,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進行 電腦調校以加大馬力,且不爭執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所稱 引擎改大、噴油嘴就要換大之經驗,並以經營中古車買賣 、也懂汽車修理之專家身分,同意被上訴人更換噴油嘴為 1,000cc及將225cc汽油幫浦換為新品,難認被上訴人為系 爭車輛更換為1,000cc噴油嘴及將225cc汽油幫浦換為新品 ,有何瑕疵或不當。 上訴人提出光碟(即本院卷(一)第172頁後附之光碟)影 像證明其於100年7月17日駕駛系爭車輛於龍潭試車時,機 油溫度由90度升到145度(原廠儀表仍顯示正常),此乃 因空燃比過高才會發生之現象(見本院卷(一)第143頁)云 云;業據被上訴人否認該光碟為系爭車輛於是日之拍攝影 像。 系爭車輛引擎於第1、2次之損壞並非溫 度上升所造成之燒損狀況,亦如前述,自難僅以該引擎機 油溫度上升即認係因被上訴人電腦調校不當供油過多空燃 比過濃所致,並進而使系爭車輛引擎受有損害。 上訴人再主張第3次調校後因供油 過濃致火星塞黑嚕嚕而車行不順云云(見本院卷(一)第57頁 ),並提出透過網路詢問經2位教授回應係因供油過多燃 燒不完全造成火星塞黑嚕嚕與噴紅火現象之資料為憑(見 本院卷(二)第20-26頁)。然上訴人自陳於林百福副教授為 鑑定時,曾向鑑定人稱系爭車輛沒有噴火情形,嗣改口說 有改排氣管都會噴火等語,經原審當庭播放該錄影光碟屬 實(見原審卷第181頁),是系爭車輛經被上訴人第3次電 腦調校後是否有行駛噴火情形,及該噴火狀況是否因供油 過多燃燒不完全所致,要非無疑,上訴人僅以車輛排氣管 噴出很長紅色火焰及火星塞黑嚕嚕照片(見本院卷(二)第20 頁)上網詢問2位教授所為前開意見,尚不足證明該噴火 車行不順現象係因被上訴人電腦調校供油過多所致。況且 上訴人自陳被上訴人第3次電腦調校後雖發生異常現象, 但引擎沒有損壞;伊所提40萬6,750元單據(見原審卷第 94頁)為檢修費用,並非車輛損壞費用等語(見本院卷(一) 第35頁反面-第36頁),即系爭車輛並未因被上訴人第3次 電腦調校而發生損害,且上訴人所提該鉅額之檢修單據亦 未能證明被上訴人有電腦調校不當之情形。因此,自難單 憑系爭車輛之火星塞有黑嚕嚕之情,即可認被上訴人之電 腦調校有供油過多空燃比過濃之不當情形,或因此致上訴 人受有系爭車輛本身之毀損及使上訴人為額外支出之損害 。 6.綜上,上訴人以前開臺灣師範大學之鑑定結果不具參考性 ,及被上訴人第三次電腦調校有供油過多之不當,並據以 主張被上訴人就系爭車輛3次電腦調校均有供油過多之不 當,或使其受有損害云云,均不足取。 被上訴人出售F-CON電腦予上訴人並予調校,應屬產 品出售服務之附隨義務,且上訴人不爭執被上訴人所提日本 HKS公司發給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程克強完成F-CON訓練之證 明書(見本院卷(二)第47頁),被上訴人非無能力為系爭車輛 之電腦調校;另被上訴人亦提出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、林建 勳之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及技術士證(見本院卷(二)第63-64頁 ),證明其受僱員工林建勳具有汽車修護相關證照,被上訴 人即得為上訴人所有系爭車輛為更換1000cc噴油嘴、225cc 汽油幫浦; 是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法定代理 人程克強無技師執照,且被上訴人之公司營業登記項目不包 括汽車修理(被上訴人或違反公司登記之相關行政規定,然 尚難據此認定其履約有可歸責性),主張被上訴人為其電腦 調校及更換噴油嘴、汽油幫浦具有可歸責性云云,亦不足取 。
|